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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发文:戴俐
发布时间: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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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或者"三方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

“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是两个概念。“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就业协议书上服务期、见习期等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各项福利、违约金等最好注明。

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协议书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如果毕业生未签定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把其关系和档案转递回原籍。每位毕业生各拥有唯一编号协议书(一式三份),实行编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