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杂费(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学校事业发展和办学资金来源,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选择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交费观念,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对各类办学收入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二、 收费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财务处长
副组长:纪检监察处长
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财务处。
第五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审议向学生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
(二)负责公布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负责审议向教职工、社会人员和单位收取的费用中,由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
(四)负责审批由学校审批的项目;
(五)负责受理违规收费举报;
(六)负责学校收费项目的报批报备;
(七)负责按“三重一大”要求提报需理事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的事项。
第六条 学校收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院(系)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学杂费收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在学校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管理学生收费工作,并及时将各类学费、住宿费等收入造册入账;
(二)对收费票据实施全面管理;
(三)汇总各部门提交的收费标准及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及时向各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学生的缴费情况及欠费明细资料。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在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保证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二)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三)根据学生开课实际情况,负责代收教材费标准的申报,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并报理事会审批后归口到财务处。
(四)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学生教材发放相关数据。
第九条 学工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依法缴纳学费的自觉性;
(二)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三)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困难的政策、措施及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严格审核学生缓缴学费的申请;
(五)根据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了解欠费学生情况,做好催缴工作。对已办理缓缴学杂费手续的学生,应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六)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的要求提供学生住宿情况的相关数据。
(七)积极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做好已缴费学生的收据发放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 后勤处的职责:
(一)根据学生宿舍实际情况,负责住宿费标准的申报,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归口到财务处;
(二)负责与财务处核对学生电费收缴情况;
(三)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的要求提供学生住宿情况的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招生处职责:
(一)负责在新生报到10天前,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新生姓名、身份证号、院(系)、专业等相关信息;
(二)负责学费标准的申报,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并报理事会审批后归口到财务处。
三、缴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杂费,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缴清所有费用,妥善保管好票据,以便办理相关手续和后期查证。
第十三条 学生可使用以下形式缴费。
(一)现金缴费:学生持现金到财务处缴费;
(二)二维码缴费:学生可通过学校财务提供的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扫码缴费;
(三)转账缴费:学生将应缴费用转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缴费。
第十四条 因突发事件、贷款不成功等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学杂费的学生,应及时提出缓交学杂费申请,按学杂费缓交审批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原则上缓交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个月。
(一)资金在途:已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金暂时未到达学院指定账户,向职能部门提供生源地贷款回执等证明后,可申请缓交。
(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工处经核实后报院领导批准,可申请部分缓交(原则上不超过学费的30%)。
第十五条 学生因留级或转专业发生学籍异动的,留级学生应按该生原收费标准收取、但转专业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对学生缴费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学籍管理部门须凭财务部门开具的已足额缴纳学费的凭证办理学生新学年注册手续(申请暂缓交费的,需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后勤管理部门须凭财务部门开具的已足额缴纳住宿费的收费票据为学生办理宿舍入住手续。(申请暂缓交费的,需办理有关手续后办理入住)
2、在收费期间结束后对未缴纳学费的学生,由财务部分别向各相关部门提供名单,相应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不享有参评各种奖学金的资格。
3、对长期或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学院及教务和学生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取消学期注册(复学)资格、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取消各类奖学金和各类评优参评资格、取消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暂缓发放学历或学位证书、将恶意拖欠学费情况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等措施,督促其改正拖欠学费行为。
4、对欠费学生定期催缴。
四、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