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系(部)的责权利关系,充分发挥系(部)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院校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校系两级管理,就是要以权责划分为核心,整合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形成学校和系(部)两个管理层级。通过学校分权和管理重心下移,转变学校部门的管理职能,明晰系(部)的办学主体地位,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系(部)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系(部)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组织,是学校的管理重心,是教学、科研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本系(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行统筹管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具有充分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对系(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系(部)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系(部)工作,以监督制约为主要途径规范系(部)管理权力的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等方面制定政策、组织协调、进行监督评估、提供服务保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校园规划、经费预算、人事编制、资源建设等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第三章 学校与系(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八条 机构设置
(一)学校:
1.制定学校二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2.对系(部)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审定系(部)设置或撤销。
(二)系(部):
1.根据具体情况审核设置或撤销系(部)所属教研室并报学校批复。
2.审定系(部)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 战略规划与发展目标
(一)学校:
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系(部)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系(部)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据此对系(部)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对系(部)实行目标管理。
(二)系(部):
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系(部)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系(部)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3.组织落实系(部)年度目标任务,接受学校组织的目标评估。
第十条 专业建设
(一)学校:
1.制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专业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专业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专业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系(部):
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系(部)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系(部)专业建设资源分配。
3.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开展本系(部)专业建设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人事人才和干部工作
(一)学校:
1.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核定系(部)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2.制定教职员工聘任办法和考核条例。
3.对系(部)整体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监督检查。
4.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对全体教职员工的奖惩。
5.核定和调整各类保险、津(补)贴;制定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审定各系(部)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二)系(部):
1.根据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及学校确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和实施本系(部)队伍建设规划。
2.制定系(部)内部聘任和考核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系(部)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3.对本系(部)违纪职工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批或备案。
4.调整本系(部)内的教学、科研、实验、行政等相应人选,报学校备案。
5.制定系(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报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
(一)学校:
1.制定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工作总体要求,对全校范围内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2.制定专业建设规划,调整、优化专业结构,负责新设专业的论证、评审。
3.制定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审定系(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
4.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全校教学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全校性教学评估,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5.组织开展全校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师的评选。
6.负责全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7.负责汇总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项目和成果。
(二)系(部):
1.负责本系(部)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2.负责本系(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订与管理,以及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
3.组织开展本系(部)教学改革,对系(部)各专业的课程安排、理论与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运行过程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
4、在资源共享的原则下,自主管理、科学使用系(部)各种教学资源。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
(一)学校:
1.制定学校科研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
2.协调学校实验室、科研平台、研究基地建设有关工作。
3.组织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评估,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4.负责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5.负责系(部)科研工作考核,以及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考核。
6.组织校级重要学术会议,协调各系(部)学术活动。
(二)系(部):
1.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本系(部)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系(部)科研工作规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2.建立本系(部)科研成果的申报、认定机制和相应的奖励办法。
3.统一管理本系(部)所属的科研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本系(部)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党建和学生工作
(一)学校:
1.负责全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党校工作,指导、检查、考核系(部)党组织工作。
2.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工作,制定学校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系(部)的学生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3.组织开展全校性学生思想教育活动。
4.负责校级各类评奖评优工作,负责学生违纪的处分工作
5.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就业指导、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指导、协调系(部)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
7.统筹编制全校招生计划。
(二)系(部):
1.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本系(部)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系(部)安全稳定工作。
2.负责开展本系(部)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3.负责开展本系(部)学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工作。
4.负责开展本系(部)学生的评奖评优工作;负责提出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意见。
5.负责实施本系(部)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
6.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合理安排本系(部)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学校审定。并做好本系(部)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工作。
7.处理本系(部)学生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学校:
1.制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
2.开展校际战略合作交流,协调各系(部)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为各系(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搭建平台。
3.做好学校外事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师生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工作。
4.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及境外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系(部):
1.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系(部)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2.独立自主地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
(一)学校:
1.制定学校财务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
2.制定学校财经管理政策、财会规章制度。
3.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按财经政策分配各类办学经费。
4.审核各系(部)年度财务预算、月度用款计划和系(部)年度财务决算
5.负责全校各类办学资金的管理和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和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6. 组织对系(部)的财务管理和经费报销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二)系(部):
1.系(部)作为学校的基层预算单位,编制系(部)年度财务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并上报学校审核,严格按学校批复的预算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年度经费。
2.系(部)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负责本系(部)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3.按有关规定支配学校分配预算外的各项经费。
4.根据系(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自我评价。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管理工作
(一)学校:
1.负责图书馆、校园网、公共机房、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电子阅览室等公共资源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平台、专业实验室平台、训练实践平台等条件装备规划、建设与考核。负责全校公共资产管理。
3.制定仪器、设备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仪器设备采购与维护维修管理及实验室改造。负责全校实验室与设备数据管理。
4.开展学校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
5.对各部门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资产绩效评估。
(二)系(部):
1.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维修与管理;负责本系(部)实验室与设备台帐管理。
2.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装备平台的使用效率。
3.制定系(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4.管理本系(部)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除本章各条所作规定外,因工作需要,系(部)还需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系(部)必须系(部)务公开,实行自我监督、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监督和学生评议监督,保证学校各项政策的落实和系(部)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二十条 系(部)的人员聘用、考核与奖惩、职称评定、晋级福利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及执行结果等方面的办法、措施、程序、结果等,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系(部)管理考核机制。学校制定系(部)目标管理考核评价方案,并逐步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和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系(部)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系(部)的管理与监督以目标管理为主,建立目标任务考评指标体系,坚持绩效导向原则,坚持管办评分离,对系(部)按年度实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系(部)切身利益挂钩。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系(部)办学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系(部)通过落实目标,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过去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